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专家证人的规定,根据 2019 年修正后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2条关于“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的规定,证人仅指事实证人,不包括专家证人。《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性质上为专家辅助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2款的规定,其所陈述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注:现为《民事诉讼法》第78条,内容一致)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应当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一审法院将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错误,仅以其陈述的意见认定案件事实程序显属不当。
意见阐述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反映到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往往需要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所提供的专业意见来辅助案件事实的查明。在证据法理论上,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于待证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所提供的意见称为专家证据。专家证据作为辅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方法或证据调查方法,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知识产权案件中复杂技术的判断、房地产案件中工程造价的确定,还是合同案件中书证真伪的识别、医疗侵权案件中责任有无的认定,都有赖于专家证据的提出和运用。因此,尽管专家证据只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非常微小的环节,但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将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之中。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在对抗制的基础之上,当事人“武器平等”的观念比较彻底地贯彻在专家证据制度中,作为专家证据主要表现形式的专家证人被视为一种证据方法,即“当事人所提出之证据”。专家证人是与普通证人相对应的一种证人类型,归属于广义的证人范畴,除适用特殊规则外,专家证人作证时仍应遵循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则。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证据体现为鉴定这种证据方法。基于纠问制的传统,大陆法国家既将鉴定人视为法院的辅助机关,也将鉴定视为一种调查证据的方法。在大陆法中,鉴定系“为辅助推事对事物之判断能力,命有特别学识经验之第三人,本于其专门知识、技能经验,陈述特别规律或经验法则之证据调查程序”,即以鉴定人作为证据方法,以鉴定人之鉴定意见为证据资料,以证明待证事项之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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