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其证据效力
(一)有专门知识的人与专家证人的比较
《民事诉讼法》第82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相比,确有相似之处。
首先,二者进入庭审的途径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专家证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聘请进入民事诉讼之中,并由当事人承担其相关费用或支付报酬。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是被允许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报酬的,这是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的不同之处。普通证人只能由当事人支付其与出庭作证有关的必要费用,而不能从作证行为中获利。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而言,尽管《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未明示其是否可以基于营利的目的而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但也并不禁止其为获得报酬协助当事人进行质证。事实上,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从当事人处获得报酬,并不是立法和司法解释所关心的问题,也不是法庭在是否准许当事人申请时所需要考虑的问题。有专门知识的人完全可以从其协助当事人诉讼的行为中获利,甚至以此为业。
其次,二者能否进入法庭审理,都依赖于法庭的决定。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专家证人的容许性审查来控制这种专家证据的提出。未满足容许性标准的专家证人不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英国民事诉讼规则》35.4 规定,未经法庭准许,任何人不得聘请专家或将专家报告作为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否在法庭上协助当事人质证,同样需要法庭的准许。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必要,可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其申请。
再次,二者都具有辅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职能。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被要求尽量保持其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但并不禁止专家证人接受当事人的指示,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帮助。辅助当事人诉讼也是专家证人的职能之一。就有专门知识的人而言,其在诉讼中的职能就是协助当事人进行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的质证活动。
最后,二者在法庭上的活动都与普通证人的作证活动相同或类似。普通法上,专家证人同样属于广义的证人范畴。其出席法庭审理时,作证前也适用普通证人作证的誓词,也应当在证人席作证,作证的过程也通过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方式展开。这些活动在形式上与普通证人别无二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123条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的活动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也是参照证人作证的规则设计的。如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询问、双方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相互对质的规定,与2019年修正后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4条有关询问证人和证人对质的规定十分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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