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美良|泄露内幕信息认定中的推定规则研究(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一方构成泄露内幕消息,另一方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证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直接证据,主要是客观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来认定。比如根据微信记录认定张明芳泄露丽珠集团的内幕信息、根据夫妻双方的陈述印证毛海舫泄露“兄弟科技”的内幕信息。另一种是根据间接证据,需要综合认定。比如在“凯盛科技”案中,汤李炜作为凯盛集团的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参加了2016年7月21日凯盛集团决定将浚鑫科技直接装入凯盛集团旗下上市公司的会议,为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知情人。汤义炜与汤李炜系兄弟,于2016年8月6日见面,两天后汤义炜开始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并开始交易“凯盛科技”。郭玮与汤李炜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1日汤李炜接到次日开会商议前述资产重组事项,次日郭玮开始买入“凯盛科技”,9月7日(停牌前一日)又买入“凯盛科技”,且8月21日和9月7日两人均在上海。
因此,证监会认定汤李炜构成泄露内幕信息,郭玮和汤义炜构成内幕交易。
一方不构成泄露内幕交易,另一方构成内幕交易
这主要针对于在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直接证据的案件。比如在“特锐德”案中,2013年4月18日初步形成了增持特锐德股票的意向。于某翔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与赵某在4月25日见面,且根据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和当事人陈述,两人谈话内容涉及特锐德公司的相关情况。4月26日,赵某的丈夫李某平开始操作本人账户交易了“特锐德”股票,交易明显异常,故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但重庆证监局并未认定于某翔和赵某泄露内幕信息。在“亚太实业”案中,证监会经复议认为,虽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贾宏林联系频繁的电话号码登记在张智军的名下,但据此认定张智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通过电话联络贾宏林的获知内幕信息并对其妻子进行泄露的证据还不够充分,不能认定张智军泄露内幕信息,因此撤销了对其的处罚。但是其妻子被认定为内幕交易人的处罚并没有被撤销。
认定为共同内幕交易
在“新态科技”案中,贾华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妻刘荣于其获悉内幕信息当日及次日买入了“新态科技”。证监会认为二人系夫妻关系,有共同利益,因此构成共同内幕交易。在“海立股份”案中,王敏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与内幕知情人张建伟接触,随后自己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了交易行为。其妻刘晓霖用个人的账户交易“海立股份”,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高度吻合。因此,证监会认定王敏文和其妻子构成内幕交易,并就妻子内幕交易的部分构成共同内幕交易,而其妻子无需就王敏文利用他人账户进行的内幕交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对相似的案件,却有着大相径庭的认定结果。比如说同样是夫妻,一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者,另一方存在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异常证券交易活动。在同样认定后者构成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有认为前者不构成内幕信息泄露、构成内幕信息泄露和构成共同内幕交易三种不同的实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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