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美良|泄露内幕信息认定中的推定规则研究(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虽然上述例子主要源于行政处罚书,但鉴于行政执法在内幕交易的规制中占主要地位,而且在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原则化、具体规则散见各处,处于不成熟、混乱阶段的背景下,行政执法的认定对于司法实践也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影响。也就是说,对内幕信息泄露责任的认定不仅涉及到行政责任承担,还会影响到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实践中对于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不一,不仅会导致对内幕信息泄露的认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而且也会导致公权力介入内幕交易的有效性、权威性和正当性受到怀疑。在受密型内幕交易成为主流并且日益增多的市场背景下,对泄露内幕信息认定不一的影响也会被进一步放大。因此,有必要厘清对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
二、泄露内幕信息认定的规范检视与理论分析
相关规范的梳理
1.现有规范
首先,需要明确泄露内幕信息的法律定位。证券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将“泄露内幕信息”和“买卖相关证券”“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列,构成广义上的内幕交易的三种行为。以“买卖相关证券”为核心规制的对象,通过对“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规制,起到补充作用。
结合现有的规范文件来看,法律上只对广义的内幕交易进行了原则式的规定,主要是由其他规范文件对其进行具体规定,包括2007年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幕交易指引》)、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证券行政处罚纪要》(以下简称《证券行政处罚纪要》)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这些规定虽然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敏感期等,但实际上并没有对泄露内幕信息认定的规定。在2017年证监会编写的《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例解释(第一辑)》中,明确指出:“在以往证监会的案例中,由于不能适用推定原则认定泄露内幕信息,且泄露的直接证据又难以获取,因此没有单独认定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证券行政处罚纪要》和《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仅就传递型内幕交易规定了可以推定;对于泄露内幕信息,应该遵循行政处罚的一般证据规则,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内幕信息泄露。由此可以看出,现有的规范文件,主要集中于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缺少对泄露内幕信息认定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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