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美良|泄露内幕信息认定中的推定规则研究(10)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在论证推定机制时,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推定依赖于一个或一批基础性事实;二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时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逻辑联系;三是推定事实只有在缺乏有效反证的情况下方成立。因此泄露内幕信息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应该是按照一般经验通常存在泄密-受密的情况。
根据2017年证监会的通报,内幕交易中亲友之间传递内幕信息的情况比较普遍。此外,从规范上来看,《证券行政处罚纪要》第5条明确规定了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的,可认定其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从实证基础和规范逻辑来看,内幕信息传递更容易发生在密切关系人之间。再加上,受密型内幕交易日趋增多,从概率的角度来看,泄露内幕信息也容易发生在密切关系人之间。
4.泄露内幕信息人不一定是共同内幕交易人
共同内幕交易要求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虽然对泄露内幕信息的推定的基础事实是第三人基于泄露的内幕信息进行了异常的证券交易,但这并不意味着泄露内幕信息人具有内幕交易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行政执法实践,对内幕交易的共同故意认定除了根据直接证据外,还有根据人员关系、资金关联、交易异常性等综合认定,其中重点分析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在共同故意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决策或操作、分工合作,才构成共同内幕交易。而泄露内幕信息虽然可能也存在利益驱动的动机,但并非所有的泄露内幕信息都是为了获取后续内幕交易的利益,知悉内幕信息的人通过泄露内幕信息这一行为即可获得利益。有学者建议在泄露内幕信息的责任认定中应当引入“个人利益”要件。内幕信息的泄露的可归责性应当以泄密行为存在不当目的为要件。
结语
随着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的形式也在不断多元化,但对内幕信息的规制不能采取草木皆兵的态度,更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措施。尤其是在内幕信息泄露日益成为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后,因为受密型的内幕交易所涉及范围广,在惩治牺牲市场秩序获取自身利益的投机之人的同时,也需要考虑保护无辜之人不被误伤,以促进市场的长远发展。
因为市场变幻莫测,再加上我国的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因此要平衡市场发展和市场效率,首先需要在理论上加深对内幕交易的认识。从现状来看,我国对内幕信息泄露的实践混乱、规范不足,其背后所隐藏的正是信息平等理论和传统信义关系理论的混用,主要集中表现在对内幕交易的主体认定上。从理论发展来看,信息平等理论和传统信义关系理论都各有其体系,前者依托于市场效率和公平,后者依托于广义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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