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美良|泄露内幕信息认定中的推定规则研究(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推定规则按照性质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从a事实推出b事实存在的证明规则,需要建立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事实推定是根据生活经验、工作习惯等,从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并允许不利方反驳的证据规则。两者的区别是否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然而,实践中经常出现没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推定”,而又因为事实推定客观存在且又易于被一般人与“法律推定”混淆,所以常常缺乏对这一情况的重视。在内幕交易的推定规则中,就存在这种情况。前文提到的《内幕交易指引》就是典型的例子。
《内幕交易指引》第14条确立了内幕知情人负有“证明自己并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的举证责任。这是基于内幕交易的主观事实认定难,需要部分转移原告或者控方的举证责任。从内幕交易规制的体系来看,《内幕交易指引》实际上突破了证券法的授权范围和追责空间,使得广义上的内幕交易相关人员都陷入必须证明自己对内幕信息不知悉的举证负担和法律责任风险中。首先,《内幕交易指引》中创造的“内幕人”在证券法规定的主体范围之外,还增加了“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使得任何持有“内幕信息”的人都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的主体。易言之,《内幕交易指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不加限制。其次,《内幕交易指引》第7条在保留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界定下,第8条细化并扩充了其范围。其中第8条第5项还将“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囊括其中,也就是说,“内幕信息”不限于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只要证监会认定其具有“显著影响”,则可被认定为内幕信息。
再次,《内幕交易指引》规定限制内幕交易的时间为“价格敏感期”。《内幕交易指引》不再以信息形式公开的时间来作为节点,扩大了“内幕人”的责任时间跨度,再加上其将公开标准从形式标准严格为实质标准,使得时间节点认定难度加大。最后,泄露内幕信息作为内幕交易的一种特殊形态,因信息传递的范围难以控制,涉及的相关人员广,因此以前述标准进行追责,所波及的范围也广。但《内幕交易指引》以及我国其它规范都没有对其进行特别规定,因此将这一法律风险放大。
若仅根据存在内幕交易,就推定存在内幕信息泄露,与事实不符,也将导致伤及无辜。使知情人终日处于惶惶不安的状态,打击其工作热情,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市场活力。因此有必要单独对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进行考虑。
对推定规则完善的法律建议
1.不适用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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