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美良|泄露内幕信息认定中的推定规则研究(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首先,从历史起源来看,信息平等理论源于美国判例——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人负有要么公开相关内幕信息,要么戒绝与此信息相关证券交易的义务。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人不局限于公司的经理、董事等身份,而是着眼于行为人是否“占有”该信息。但该理论实际上在于规制直接进行内幕交易的人,而没有明确适用泄露内幕信息的人。其次,单从泄露内幕信息这一行为来看,并没有直接影响市场公平,只是促进了内幕交易的发生。当行为人通过不法手段或者偶然被动获得内幕信息时,同样也可以促进内幕交易的发生。前者为主动传递,后者为主动获取。若要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需要对后者也承担责任,实际上是要求其可以认识并避免一切不法获取或者偶然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但实际上,人的理性有限,而内幕信息从形成到公开处于不断变动中,需要不断地磋商和分析,不可能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因此第三人总是存在趁虚而入或者偶然得知的可能。
因此,只有故意或过失泄露的内幕信息才具有可归责性。最后,从“泄露”一词的字面意思来看,本身就带有主动传递内幕信息或消极保密的意思。若将一切内幕信息的传递都纳入“泄露内幕信息中”,实际突破了“泄露”的最大语义范围,属于类推解释。而对于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由此可见,“信息平等理论”并不当然适用于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但“信息平等理论”背后体现的理念——对市场诚信的维护,是规制内幕交易的核心理念,已是国际趋势。对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制衍生于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因此其核心理念一致。但因“信息平等理论”没有特别关注泄露内幕信息,在具体适用上需要进一步解释,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包括主观要件的认定。
三、泄露内幕交易认定中推定规则的构建与适用
受密型内幕交易日益增加,若不明确对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长此以往,要么导致损害市场的活力,使无辜的人受罚,比如直接推定为内幕信息泄露或者直接为内幕交易共犯,要么不能从根源上制止内幕交易,使内幕信息泄露责任虚设。在理清了认定泄露内幕交易的相关规范和理论基础后,考虑到泄露内幕信息的隐蔽性强,需要确定单独的推定规则。因为泄露内幕信息的客观要件可以由内幕交易推定规则推导出来,所以要构建泄露内幕信息推定规则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的推定。以下,笔者将围绕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要件,提出构建泄露内幕交易推定规则的一些想法。
对现有相关推定规则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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