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借款人说已还款,谁来最终举证证明案件真相(附3个判例)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转自:法客帝国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对于民间借贷诉讼中借款人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而上述规定的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该情形下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即:原告仅依据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诉讼中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3年10月25日,杨明治、郑志龙、新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杨明治借款给郑志龙600万元,新新公司为保证人。同月29日杨明治向郑志龙汇款600万元,同日郑志龙向杨明治出具600万元收据。借款时,郑志龙、胡丽群系夫妻关系。
二、2015年,杨明治向福建省莆田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郑志龙、胡丽群共同偿还借款600万元本息并支付违约金120万元,新新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郑志龙对600万元借贷事实认可,但辩称其已分14次还给杨明治共349万元,并提供转款凭证和《分期还款协议书》以证明其诉讼主张。
四、莆田市中院认为,杨明治提供借款合同、收据和转账凭证,足以证明郑志龙向杨明治借款600万元并由新新公司作为保证人的借贷事实存在。郑志龙提供的还款证据虽合法真实,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所以郑志龙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莆田市中院判决郑志龙、胡丽群偿还杨明治借款600万元本息。
五、郑志龙、胡丽群不服莆田市中院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认为,杨明治主张郑志龙支付的349万元系双方另案资金往来的还款,与本案并无关联,因此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另案资金往来的事实以及349万元与该资金往来具有关联性。但杨明治未能举证,因而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据此,福建省高院支持上诉人郑志龙、胡丽群的上诉理由,认可其已还款349万元。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