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借款人说已还款,谁来最终举证证明案件真相(附3个判例)(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六、杨明治不服福建省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杨明治依据借款合同、郑志龙出具的收据和汇款凭证等证据,主张郑志龙应向其偿还6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责任。郑志龙、胡丽群抗辩其已经偿还了349万元借款本金,并提供了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杨明治认为349万元系为另案借贷之还款,则应当对该笔还款与另案借贷事实之间的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杨明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法院判令杨明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郑志龙、胡丽群349万元系对案涉600万元借款的偿还。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而言,应当重视证据的保全,尽可能地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保存银行的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若借款人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证据证明,也不意味着出借人必然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积极搜集并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诸如相关的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若出借人认为借款人的还款系针对另案借贷,则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二、对于民间借贷借款人而言,在借贷过程中也应注重证据的保全,在向出借人还款之后,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款凭证、返还借款协议或者在借款协议上作出说明,并保存偿还借款的转账凭证。若出借人故意提起恶意虚假诉讼,借款人可提供以上证据进行抗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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