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借款人说已还款,谁来最终举证证明案件真相(附3个判例)(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且《分期还款协议书》与郑志龙出具600万元借款收据发生在同日,与600万元借款合同的签订仅相距4天,杨明治以现金方式出借《分期还款协议书》项下的款项,有违双方交易习惯,其仅据此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另一笔借款、其已实际出借了该协议项下的324万元款项,证据明显不足。其关于30万元款项系600万元借贷关系中郑志龙向其支付的中介费用的主张,亦无任何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决据此判令由杨明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支持郑志龙、胡丽群的抗辩主张,认定349万元系对案涉600万元借款的偿还,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
杨明治、郑志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740号
延伸阅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15年8月6日)节选
问: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向他人借钱时一般要出具欠条,相应地,出借人起诉时也要持有欠条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仅仅提供借据或者银行的转账凭证,是否能够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规定》就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新的内容?
答:您提的这个问题很有针对性和专业性。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是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和重点。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合意是否形成、款项是否交付、本金数额、利息约定等多个方面,其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也是全案展开的基本依据。
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大多是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其证明力的认定、判断、取舍,并对比各方当事人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推断当事人之间既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事实过程。这一过程中所涵盖的经验法则的选择与运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等,都很难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则来实现,更多的是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正因如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发生的基本事实作出判断和认定的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虽然完全统一法官心证结果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但通过更精细化的指引,规范事实认定的方向和进路,却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且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容易伴生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借款人利益,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另外,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也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为此,《规定》提出了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即:被告应当对其抗辩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不能仅仅一辩了之。如果被告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主张的,则一般要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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