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借款人说已还款,谁来最终举证证明案件真相(附3个判例)(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第一款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中,杨明治依据2013年10月25日借款合同、郑志龙出具的收据和汇款凭证等证据,主张郑志龙应向其偿还6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责任。郑志龙、胡丽群辩称,其已经归还了349万元借款本金,并提供了14张农行转账凭证、13张农行查询凭证以及《分期还款协议书》等证据佐证。对此,杨明治主张,《分期还款协议书》系借款合同之外二者之间发生的另一笔借款,前述349万元款项中,30万元系600万元借款关系中郑志龙向其支付的中介费用,其余319万元系对《分期还款协议书》项下借款的偿还,与600万元借款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亦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在郑志龙、胡丽群抗辩其已经偿还了349万元借款本金,并提供了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由杨明治对其提出的二者之间基于《分期还款协议书》还存在另外一个借贷关系,即349万元中有319万元系对《分期还款协议书》项下借款的还款,以及30万元系600万元借贷关系的中介费用的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杨明治除《分期还款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甲方将该借款在本协议签字同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直接支付给乙方收讫,乙方确认无误。(乙方不另立收据)”的约定外,未能提供其他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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