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借款人说已还款,谁来最终举证证明案件真相(附3个判例)(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张胜利在庭审中申请证人张利君作证,证明其委托其兄张利君从2012年2月9日至2015年8月14日转借款九笔共计32293152元到吴德鸿、金志霞账户。一得公司、吴德鸿、金志霞在再审申请中对该证人证言内容并未否认,即对1500万元之外与张胜利存在其他借贷关系未予否认。故一得公司、吴德鸿、金志霞所提供的已还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偿还案涉借款本金1500万元的主张,未尽到本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举证证明责任,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二:黄伟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211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黄伟明应对自己所提出的债务抵销主张在合理期限内客观、全面地完成举证。但纵览全案,未见黄伟明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付款安排中首付4627681元与其向陈继荣所借的560万元相互抵销的证据。此种情况下,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认定黄伟明债务相互抵销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案例三:刘艳民间借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3383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刘艳执吴丽芳出具的14万元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吴丽芳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提交了30万元的银行还款凭证、说明了30万元还款的形成过程并提交了16万元借条、1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相关房产证、《房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综合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吴丽芳已经完成就其主张的还款30万元中包括涉案14万元借条中的款项的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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