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借款人说已还款,谁来最终举证证明案件真相(附3个判例)(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当然,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此时举证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应当由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当事人主张系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规定》明确要求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一规定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对于证据和事实认定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对广大法官甄别真实借贷关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实现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效果。我们将这一经验进行修改与整合,吸收到司法解释中,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事实审查的规定,从而明确了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
二、地方高院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审查,原告仅能提供款项交付凭证,而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并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人民法院应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并要求原告对支付相关款项的具体事由、前因后果及被告未出具借条的合理原因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之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举证证明。
案例一: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吴德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26号]认为,“经审查,2016年9月15日,一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德鸿在《债务还款说明》中签名并加备注。该说明中载明,欠债权人张胜利1500万元债务,一得公司共出具三张欠条(截至2015年7月),至今本金未付,原约定利息年息24%已有几个月未付。一得公司、吴德鸿、金志霞在原审中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吴德鸿于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7月29日,通过转账或委托他人转账的方式向张胜利还款28928669元。上述已付款证据所显示的还款时间在吴德鸿签署《债务还款说明》之前,与该说明中关于本金未付的内容相矛盾。张胜利认为该付款是给付的本案借款利息及其他借款,与本案1500万元的借款本金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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