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轲亓淑云|刑事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意见证据适用、证成及优化——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100条(1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其次,对于专家也应当明确其回避制度,可以参照适用有关鉴定人的制度。对于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所作出的咨询意见不应予以采纳。第三,专家咨询意见书出具的形式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司法鉴定文书除了加盖机构专用章,还应当由参与司法鉴定的人员签名,同时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当予以记录。专家咨询意见书也应当强化其规范性和说理性,不仅要在形式上予以补强,如列明专家姓名、资质、来源等;还应当在内容上予以完善,如应当载明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参与专家意见、最终结论等。第四,出庭问题。应当予以明确,对于控辩双方有重大争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提供咨询意见的专家必须出庭,拒不出庭的,所作出的咨询意见不应作为定案证据。值得讨论的是,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参与人数一般在3-7人之间,如何选择出庭人员?
我们认为,对于专家意见一致的情况,除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外,一般不宜由专家出庭说明情况,由法院直接审查书面意见即可;对于专家意见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由控辩双方分别指定出一名专家参与庭审,考虑庭审效率原则,每方最多指定两名专家出庭。
配套机制建设
首先,应当改良专家咨询费用的合理支付途经。虽然有人认为公检法由于自身法律定位的不同,其指派或者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具有客观中立性,而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则主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无论是哪一方所聘请,基于刑事诉讼公权主导的属性,咨询专家都应当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正是基于此我们才建议“专家辅助人”纳入法定证据以后,其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即均应从专家成员库中聘请或者指派。费用可以坚持“谁聘请谁支付”的原则,但是应当将费用交至专家的管理机构,待专家完成咨询任务以后,由管理机构一并支付。其次,既要对专家成员设置相应的准入机制,也要设置相应的考核、惩戒、退出机制。除了日常工作的考核以外,还应当建立“一案一评价”机制,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司法机关对其作出个案评价,记录在专家档案。经个案评鉴,多次不达标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退出或者给予行业惩戒。
故意提供虚假意见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参与的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实现专家咨询活动实施程序、鉴定材料保管、检验检测数据保存、专辑咨询意见书形成等全流程监管。设立投诉平台,并搭建咨询专家的信用体系,将参与案件质量、业务能力测评、投诉数量等作为评价指标,逐步探索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公示制度。第三,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诉讼的争议要想实现,除了依靠公正的程序、完善的规则、充分的证据以外,归根结底都要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展现,但遗憾的是,法官缺乏对在案鉴定意见、专家咨询意见书的系统性、对比性说理,仅以量的优势予以采纳。因此应当强化裁判文书对于专家咨询意见的采纳理由,详细说明法官的裁量依据和过程,让专家咨询意见真正站得住,行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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