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轲亓淑云|刑事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意见证据适用、证成及优化——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100条(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专家成员倘若只来自某一区域、行业内的鉴定人员,由于其高度的紧密连接性,期待其作出冲突性的意见已然不可能,同样不可避免会出现“自我评价”的局面,这样其公信力大打折扣,独立性也会受到质疑。因此专家成员不仅应当扩大至鉴定人员以外,还应当在本地区以外人员中选任,如此更为合理、有效。比如根据公开信息,可知上海市司法局于2019年启动组建了司法鉴定专家库,从入选人员来看,主要由各类鉴定机构人员、高校、研究院专业人员、法院、检察院专业技术人员、精神卫生中心、强制医疗所专业人员等组成,专家人员的复合属性,打破了区域固有的壁垒,增强了彼此间的独立性,杜绝了抱团利益的出现。
职能属性分析
1.终局鉴定职能
专家咨询委员会最初设置的初衷虽然是帮助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鉴定问题,比如初次鉴定就有重大争议或二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案件。但如前所述,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于都是行业的权威,自带光环属性,且参与咨询的人数较多,一般情况下由3人以上参加,特殊情况还可以增加,其作出的意见难免会产生终结性的效果。比如2001年公布的《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16条就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只从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终局鉴定”。但是从司法鉴定机构的互不隶属关系以及平行等级来看,其终局性鉴定的职能显然违反了鉴定的中立性、科学性原则,即使规定其承担的是复核职能而非终结职能,由于鉴定不受地域的限制,也无助于解决委托异地鉴定机构再次鉴定的乱象。比如2002年公布的《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7条就规定,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承担的是复核职能,对其意见仍有异议,可以再次委托异地鉴定机构鉴定,省内不再受理。
2.提供咨询
2005年《决定》出台以后,保留专家委员会制度的省市将其职能调整为提供咨询意见、供办案参考,废除了其终局鉴定职能或复核鉴定职能。尤其是2016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明确指出“专家提供的是咨询意见,且不能在鉴定意见上签字,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存入鉴定档案。”从其设置的初衷来看,这也符合专家委员会的天然属性。由于其组成人员所具有的威望,使得对于行业内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更具有话语权,也更能令人信服,更容易被控辩双方所接受。
3.控方专家辅助人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进行修订时,增加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又称“专家辅助人”,其实质是在于补强辩护方的力量,以使其与强大的公诉权相对抗。众所周知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当事人无权直接启动该权力,单凭公检法内部的制约也难以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狭义上的专家辅助人仅指出庭作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专家辅助人可以以庭外书面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但是从辩护方来看,辩护人所邀请的专家更多的只能是在庭外提供意见,无法出庭对鉴定意见质证,这种咨询意见也往往得不到法庭重视和采纳。反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其实质与专家辅助人并无二异,但是其启动权单纯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尤其是控诉方,且是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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