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轲亓淑云|刑事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意见证据适用、证成及优化——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100条(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虽然辩护方可以要求法院委托启动,但是在案件已有鉴定意见且争议尚不明显情况下,法院启动再次鉴定都已很难,往往对此更是不予理睬。
4.行业监督和治理
如前所述,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多数是在鉴定行业协会下的专家团体,其履行一定的行业自律、监管和指导职责,并可以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学术研究、交流活动,进行相关标准的制定。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承担的该部分职能可以说是基于行业内部治理的需求而诞生,但是与部分省市的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职能存在重合。从内部关系来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一般是由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组建,其针对的是司法鉴定意见本身存在的问题,重在细节问诊,是为促进鉴定意见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而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则主要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系统性管理和规划,重在宏观把控。
四、证据学释义下对专家咨询意见书的评判
专家咨询意见书不是鉴定意见
如前所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专家咨询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各地司法实践并不统一。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了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将其规定在“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章节中,并指出参照该节规定对专家咨询意见予以审查。问题在于专家咨询意见显然不等同于鉴定意见。无论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还是各地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活动的程序要求、鉴定的时间、方法以及鉴定文书出具的形式等内容。从以上来看,两者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首先,准入资质并不相同。虽然司法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资历较深,但其成员并非全是司法鉴定人员,对于其他的专家则不具有鉴定人资质;倘若将其视为鉴定意见,是不是意味着具有鉴定人身份的专家存在同时在两个鉴定机构执业的违规行为。其次,专家咨询意见的形成过程具有局限性,无法与鉴定过程相等同。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断具有滞后性,往往是在二次鉴定之后才进行,且咨询过程往往缺乏亲历性,是不完整、不全面的,通过查阅原先的案卷材料进而得出结论,与鉴定过程要求的直接性差别较大。再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但是专家咨询意见书往往是由“专家委员会”所出具,且参与专家姓名无从体现,更难以说是否存在不同意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载明了专家具有一定的出庭义务,否则咨询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多人参与咨询背景下,如何甄别出庭人员也是值得考量的问题。另外,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与专家参与共同鉴定也不相同,后者最终是由鉴定人员签字盖章,专家不得签名,意见作为留档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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