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1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另一种是以驾驶人血液或呼气中酒精含量为标准,当酒精浓度达到血液中每毫升0.3毫克或者呼气中每公升0.15毫克时成立“饮酒驾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万日币以下罚金。我国台湾地区对醉酒驾驶予以严格规制。其“刑法”第185条之三规定“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毫克以上”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我国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为“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是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mg/100ml与80mg/100ml之间,“醉酒驾驶”是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我国法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饮酒驾驶”则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从各国对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刑事规制可以看出,无论是入罪的酒精含量标准,还是法定刑的设计,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较为宽和,且我国“司法判决受传统报应刑的影响,以弥补被害人损害为要旨,犯罪人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司法实践中宣告刑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刑为多数。参考德、日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刑法规制,提高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标准,对整个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大有裨益。
“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与当前我国社会民主文明的发展进程相契合。”笔者认为,首先,对轻微犯罪行为在立法上依然要规定监禁刑(有期徒刑),与轻罪、重罪相区别,以一年有期徒刑为法定刑较为恰当;其次,还应当增设管制刑和资格刑,充分体现罪刑均衡原则;最后,应当考虑单独设置罚金刑,其他国家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都是以监禁刑和罚金刑选科适用,我国也应当改革罚金刑适用程序,以更好地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首先,应当保留对微罪的监禁刑(有期徒刑)。虽行为人实施的轻微犯罪行为并非对公民或者公共法益具有紧迫、现实的巨大危险,主观恶性不大,但也不可直接排除适用监禁刑罚(有期徒刑)。目前刑法扩张对其调整范围的规制边界,如果只设置程度较轻的刑罚种类,会导致其与行政处罚之间界限不清,降低刑法对一般人的威慑力。相较于行政拘留,刑法作为穷尽适用前置法之后的最后一道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在手段的强制效果与惩罚效果上应当明显重于行政处罚行为,所以在立法上对微罪设置一定限期的监禁刑(有期徒刑)是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
其次,考虑拘役刑和管制刑种的多样选择适用。“在我国刑罚朝向轻缓化有序发展的过程中,要着重调整轻刑的配置策略和适用方式,使得宣告刑结构进一步多样化。”增加对拘役刑、管制刑的选处设置,更加广泛地将其适配于危害程度不高、情节轻微的刑事犯罪。拘役作为惩罚程度最轻的监禁刑,其1-6个月相对较长的刑期在外观上明显区别于行政拘留。管制刑作为限制自由刑,使犯罪人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形下,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这种社会化教育“符合当前刑罚追求功利性价值的主流方向。”之前,管制刑在司法实务中鲜少有用武之地,犯罪行为普遍被判处管制刑以上刑罚,“重刑主义”现象十分明显,甚至当前依然有学者认为“目前刑法新增或修改的大部分条文仍是重罪条文,因而我国刑法呈现的是‘以重为主、轻重并进’的犯罪化趋势”。事实并非如此,刑罚的轻缓化已经成为当前刑事改革方向,在目前的微罪刑罚结构中,加大对管制刑、拘役刑的适用更加符合宽和的刑事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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