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1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最后,考虑扩大罚金刑的单独适用范围。刑法在财产刑适用上主要就是“过于重视罚金刑的并科”,虽然罚金刑“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但目前实务界更为重视罚金刑的附加刑地位,这可能“将某些犯罪从轻罪过度地拔高为重罪,从而造成轻罪与重罪的比例进一步失衡”。危险驾驶罪并科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在导致实践中刑罚处罚过重的同时,也难免有过分放大罚金刑作用之嫌。在目前轻刑化的导向下,“原本作为短期自由刑的一种有效替代刑,罚金刑可以有效规避自由刑的某些流弊,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单独适用罚金刑也足以实现惩治和预防情节轻微的犯罪的效果,“以罚金来替代短期自由刑已经成为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德国与日本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选科适用的规制方式,法律效果良好,德国虽然规定了很多并科适用罚金的条款,但是实务中很少有并科罚金的判例。
因此,在立法上应考虑完善罚金刑的相关规定,对微罪规定选科适用罚金刑,对其他较重的罪可以规定并科罚金;在司法上要求审判人员增强单独适用罚金的意识,统一罚金刑适用标准,“将罚金刑作为推动刑罚轻缓化发展的有力工具。”
2.微罪附随后果的具体构想
纵然,“醉驾入刑”确有实效,但危险驾驶罪庞大的案件数量背后,依然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体现,犯罪人没有充分意识到处以短期刑罚的严峻性,也没有意识到“犯罪产生的标签效应,犯罪前科以及犯罪对行为人自身和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在肯定微罪体系构建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考虑对轻微犯罪行为定罪处刑所带来的负面效果。笔者认为,可以单独或并科设定资格刑、设置从业禁止条款以提高刑罚惩治教育效果,同时设计微罪前科封存制度体现刑法的宽宥性。
首先,在刑法中加入资格剥夺刑可以实现有效的惩戒教育效果,预防行为人再犯和预防其他人犯罪的作用都会十分明显。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司法实践中犯罪人通常会以缓刑并科罚金刑被判决。然而,这种刑罚的执行不剥夺人身自由,仅缴纳罚金,似乎不足以惩罚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其再犯的可能性依然很大。如果在刑法条文中加入“吊销驾驶证”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使用(暂扣)驾驶证”的款项,犯罪人所需要承担的不仅是限制自由(缓刑)并科罚金,而且需要遵守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要求。目前关于吊销或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出现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笔者认为,比起拘役刑与罚金刑,行为人似乎更为忌惮以后能否继续驾驶,禁止驾驶的规定对犯罪人的威慑力更为强大,这种取消驾驶资格的处罚被规定在行政处罚中过分严峻,不仅导致刑行在处罚内容方面有所交叉,而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刑罚轻于行政处罚的外观,对刑法的威慑力会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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