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案例: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投案自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3.本案的典型意义。本案确立了因交通肇事逃逸给予行政处罚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人,处以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主要是因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反映出行为人不具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有必要终生剥夺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和减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现象。本案中,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既是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漠视,也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正确处理交通事故造成困难;其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以害怕被打,以及生效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未追究其逃逸责任为由,企图逃避行政处罚,更反映出其未能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法律观念淡薄。市交警队依法对其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既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教育,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
☑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2)鲁行再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某
一审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队)因与被申请人秦某、一审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鲁15行终8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市交警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鲁行申2360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18时50分许,秦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又撞在自己停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秦某遗弃涉案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次日投案自首。市交警队莘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未确保安全车速、观察不当、弃车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之后,秦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2019年5月15日,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52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为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秦某投案自首,赔偿受害方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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