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案例: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投案自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019年3月13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受理李某的近亲属娄西红等五人起诉杜春彦、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该院于同年8月8日作出(2019)鲁1524民初98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秦某遗弃涉案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故该涉案机动车的承保保险公司以秦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主张保险免责的理由不成立。2019年11月2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上述一审民事判决的(2019)鲁15民终3007号终审判决,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秦某未破坏现场,没有造成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并拨打110和120抢救受伤人员,且主动投案,可以认定秦某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生效刑事判决也未认定秦某肇事逃逸,一审认定秦某不属于肇事逃逸理由充分。
2021年5月14日,市交警队作出聊公(交)行罚决字[2021]37150022103601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秦某于2018年11月16日18时50分,在省道324-160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代码10030)。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5月17日送达秦某。秦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1年5月23日受理,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聊政复决字(2021)第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但程序违法,鉴于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3目之规定,决定确认市交警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同日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秦某。秦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交警队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对其处以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及市政府确认该处罚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该规定中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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