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案例: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投案自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综上,一、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市交警队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仅以生效刑事、民事判决未认定秦某存在肇事逃逸情形为由,认定市交警队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不足,并予以撤销,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行终8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行初413号行政判决;
三、驳回被申请人秦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申请人秦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勇
审 判 员 陈 晖
审 判 员 蒋炎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美
书 记 员 杨慧聪
原标题:《省高院案例: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投案自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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