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案例: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投案自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一)生效刑事判决是否否定了秦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生效刑事判决并未对秦某是否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作出明确认定,但是该判决认定秦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据是市交警队莘县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市交警队莘县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秦某未确保安全车速、观察不当、弃车逃逸为由,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后果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是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之一,弃车逃逸行为是其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之一。生效刑事判决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主要依据认定秦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视为对其逃逸行为的确认。
亦即,市交警队认定秦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并不冲突。一、二审法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但未认定其存在逃逸的情节;秦某主张生效刑事判决未将其逃逸情节作为加重刑事处罚的情节予以追究,即意味着对该情节的否认,均是对该刑事判决的错误理解。
(二)生效民事判决能否否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秦某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市交警队对其作出被诉行政处罚过程中,向其告知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进行了听证,但秦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提交过涉案生效民事判决作为证据,故其在诉讼程序中提交该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采纳。其次,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秦某遗弃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事实,该事实与市交警队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一致。再次,生效民事判决对秦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基于对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主张是否成立的评判。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交通肇事逃逸主观故意的认定,在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均有所不同,不能以民事判决的结论来否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因此,秦某以生效民事判决未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为由,主张市交警队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三)市交警队认定秦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该法并未对“逃逸”作出具体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因此,判断秦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应根据该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来审查其是否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以及其行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目的。秦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遗弃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于次日投案自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各方均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秦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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