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案例: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投案自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逃避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也属于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该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具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以及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为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责任和及时调查取证,车辆驾驶人在报案之后应听候处理、配合调查,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脱离事故处理人员的控制。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而是遗弃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在此之后才拨打了120、110电话,显然并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在秦某报案民警要求其归案的情况下,其仍未立即归案,而是于次日投案,不利于民警及时固定、提取证据材料和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属于未正确履行迅速报告、听候处理、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因此,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律责任的逃避履行,应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秦某虽辩称因害怕受害人亲属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但并无在案证据证明受害人一方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其关于离开事故现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人,处以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主要是因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反映出行为人不具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有必要终生剥夺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和减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现象。本案中,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既是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漠视,也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正确处理交通事故造成困难;其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以害怕被打,以及生效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未追究其逃逸责任为由,企图逃避行政处罚,更反映出其未能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法律观念淡薄。市交警队依法对其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既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教育,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
因此,市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秦某的行为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对其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市交警队未及时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虽程序违法,但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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