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认定的理论与制度综述研究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原创 商建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商建刚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要目
一、问题的背景和提出
二、认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的现有理论以及弊端分析
三、认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的现有制度以及弊端分析
结语与展望

商建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认定的理论与制度综述研究


数据产品及服务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面临确权难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张力无法调和等问题,亟需理论定位。学界曾经探索以人格利益财产化、扩大知识产权的标的范围、扩张解释物权标的、直接赋予数据财产权等范式来认定数据产品及服务的权益。司法实务界曾经采取过知识产权制度、债权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路径保护数据资源。然而,学界倡议的“强保护”范式不利于数据流通,司法实践采取的“弱保护”范式又无法真正保护数据资源权益,应当探索建立处于“强保护”和“弱保护”中间地带的,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础、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的“数据产品经营权”理论来认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

商建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认定的理论与制度综述研究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据安全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规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据经济发展。然而,我国尚未对如何认定数据资源的权益进行专门立法,但理论和实践中都对数据资源权益的认定进行了探索:理论上以人格权财产化说、知识产权说、物权说、财产权说来认定数据资源权益,司法实践中以知识产权制度、债权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数据产品及服务的相关争议。然而,前述制度和实践均存在弊端,既有理论规范和实践中的制度均不能挖掘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属性,无法支撑数据资源的有序流转,需要进行理论重构。
一、问题的背景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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