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认定的理论与制度综述研究(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我们不仅生产数据,还生活在数据之中,数据的多重属性必然导致数据资源与其他财产的不同。数据已经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其经济价值在此不做赘述。在数据资源价值与数据资源交易市场越来越活跃的当下,数据资源交易并未形成规模化和市场化。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数据资源交易的需求量低,反而是因为数据资源权益的认定模式还未形成。数据资源权益认定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数据的多主体属性不可避免地成为横亘在数据资源交易市场上的三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个人信息保护是数据产品及服务无法进入数据资源交易市场的首要障碍。如今,每个人产生的数据量将在12小时内翻倍,被收集的数据量呈指数型上升。早在2000年,Neil Netanel就指出大部份用户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信息已经被收集,即使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收集,也不知道会被如何利用。生活中各种App及软件表面上是免费的,但实际上消费者为了“免费”的服务支付了“对价”:一方面,用户在注册过程中通常会提交自己的电话、邮箱、二维码、身份证甚至是常用密码等信息;另一方面,数据产品及服务提供者会通过追踪cookie等方式不断收集用户的使用痕迹。H.Jeff Smith(1994)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数据收集者和个人之间的地位极其不平等,以App用户隐私协议为例,大多数公司的协议不仅多且内容复杂,用户很难明白数据收集者究竟要收集哪些数据、怎样利用数据。
而且数据收集者还会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很可能会实时更改用户注册隐私条款,用户一不注意就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集数据。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无法实时了解App的隐私政策,进而陷入被迫同意的窘境。所以Jessica Litman(2000)提出大部分人并不想进行数据交易的观点。数据人格利益和数据经济效益对立愈发严重,为消除对立带来的负面影响,应明确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的认定模式,探明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平衡已成为当务之急。
数据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是数据资源进入交易市场的过程性保障。近几年,国内外数据泄露问题频发,严重威胁个人乃至国家数据安全。作为回应,我国先后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数据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等要求已被列入各地区的数据资源交易规制中,构建了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本框架。数据安全问题不解决,数据资源交易也成为空谈。数据安全可控是企业进入及深耕市场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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