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认定的理论与制度综述研究(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数据资源权益的多主体属性导致数据资源权益划分不清,这是无法形成有序数据资源市场的重要原因。数据资源权益在其生命周期中会被不同主体所享有甚至共有。首先,数据的收集、整合主体多。以驾驶汽车为例,汽车与手机可能同时记录用户的行踪轨迹,用户的同一行踪轨迹数据将被不同的主体所享有并整合。其次,数据的储存主体多。以个人为例,用户既可以将个人数据进行本地存储,也可以主动或被动将其上传至云端,发送照片、文件给第三方时相关数据也会被存储在第三方的设备中。这种裂变式的数据存储会导致数据存储主体增加。最后,数据的呈现、分析、应用、使用主体多。个人毫无疑问使用着自己的数据,当个人数据被收集后,数据控制者会通过对个人数据进行呈现、分析、清洗,产生数据产品及数据服务。同时数据产品及服务的交易也会使数据使用主体扩张,新的主体也会利用被收集的数据。
总之,在数据的生命周期中,各环节的相关主体都有理由主张对数据享有权益,数据资源权益界限不明导致数据无法高效流动。
数据产品及服务的概念重视数据的资源属性,实务界与学界对数据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然而从资源属性的角度讨论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的较少。本文集中梳理数据资源中有关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认定的理论与实践,以期找到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的认定模式。
二、认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的现有理论以及弊端分析
在认定数据资源权益的理论研究中,争议集中于如何赋予数据资源财产权,主要以人格权财产化理论为研究重心,还有将数据资源视为知识产权、物、准财产进行认定,此外基于“劳动”赋予数据资源财产权的理论也引发了较大的反响。
将人格权财产化的数据财产权理论
人格权财产化理论主要以隐私权为核心进行讨论。Samuel Warren和Louis Brandeis(1890)是最早研究个人隐私的学者,他们发现个人对新技术和商业便利等利益的渴望与个人隐私免受窥探的本能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紧张关系。为避免以隐私权为代表的人格利益在数据活动中遭受无端侵害,Alan F. Westin(1967)提出个人信息应该被正式承认为财产权客体的观点。接着,Kenneth C. Laudon(1993)提出个人信息应当进行市场化交易。Julie Cohen(2000)则回应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关系,认为个人信息中的财产属性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属性成负相关,过于考虑个人隐私是多余的,补强了人格权财产化理论。上述观点尚未形成体系化论述,论证力度较弱。进入21世纪,Lawrence Lessig(2002)系统提出了通过隐私权来保护数据的著名观点,他认为隐私是数据的一种形式,个人可以自由衡量其不同隐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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