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季自华等六人污染环境罪判决书

2023-06-17 来源:飞速影视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季自华等六人污染环境罪判决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苏0981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法定代表人仲某某。辉丰公司于2009年3月至2018年1月间,曾因违法行为先后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14次。
被告人季自华,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常务副总经理,住盐城市大丰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玉峰,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环保部部长,住盐城市大丰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樊建,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环保总监助理,住盐城市大丰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佳庆,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环保部部长助理,住盐城市大丰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成杰,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环保部污水处理车间副主任,住盐城市大丰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保全,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环保部污水处理班班长,住盐城市大丰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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