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季自华等六人污染环境罪判决书(3)

2023-06-17 来源:飞速影视
庭审中,各被告人对指控排放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对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提出意见,认为评估结果不准确。
被告单位辉丰公司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排放废水一事未经辉丰公司高层集体讨论决策,实质性的单位意志薄弱。辉丰公司在情节上与相关被告人存在一定差别,即使认定辉丰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也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2、相关被告人认罪认罚,辉丰公司亦与盐城市政府商榷赔偿事项,基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在量刑范围内从宽处罚,对辉丰公司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季自华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季自华构成污染环境罪无异议,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季自华承担的是主管责任;2、东厂区7车间耙干后的1000吨废水排放及设置暗管排放废水与季自华无关;3、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的数额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4、季自华没有违法及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吴玉峰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排放的数量,请法庭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2、吴玉峰没有获利,案发后主动投案,虽到案供述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一定差距,但没有超出吴玉峰犯罪的范围,应当认定为自首;3、吴玉峰系初犯,在本案之后没有违法行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樊建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被告人樊建在本案中所参与违法行为最少,所起的作用相对于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次要从属地位;2、樊建没有前科劣迹,有立功情形,认罪认罚,之后未再放任和参与实施排污行为,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孙佳庆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本案检测报告采样不准确,被告人的偷排行为与损害评估报告认定的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对应;2、被告人孙佳庆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朱成杰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本案中应充分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并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朱成杰只应对2013年12月31日后的行为负责;2、被告人朱成杰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冯保全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冯保全是一般员工,听命于上级安排,属于从犯;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辉丰公司西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但仍生产咪鲜胺及一些制剂产品,产生的废水运到东厂区处理。由于通过合法途径无法及时处理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水,特别是西厂区运来的废水,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时任辉丰公司安环部总监的被告人吴玉峰向常务副总经理被告人季自华请示偷排废水。季自华同意后,吴玉峰安排环保车间污水处理班班长被告人冯保全专门负责偷排,多次将辉丰公司东厂区吨壶内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内的清下水道流入厂区外的八中沟。2013年7月份,被告人孙佳庆任安环部部长助理,被告人朱成杰任环保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吴玉峰要求孙佳庆、朱成杰配合冯保全偷排废水。2014年10月,被告人樊建任辉丰公司环保总监助理,11月份的一天,樊建与时任辉丰公司环保部部长的吴玉峰再次向季自华请示偷排废水,季自华同意后,樊建、吴玉峰安排孙佳庆、朱成杰、冯保全等人继续偷排废水,持续至2015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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