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季自华等六人污染环境罪判决书(7)
2023-06-17 来源:飞速影视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折抵的三日,即自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朱成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冯保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折抵的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施 展
审 判 员 卞荣巍
人民陪审员 吕 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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