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季自华等六人污染环境罪判决书(6)

2023-06-17 来源:飞速影视
6、关于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的认定。被告人樊建到任后是仅次于季自华的授意、指挥者,地位作用非系次要从属地位,被告人冯保全是所有偷排行为的直接执行者,亦不能认定为从犯。本案各被告人之间不区分主从,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参与时间,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7、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及评估报告的认定。本案评估报告中认定偷排有毒有害废水对周围地表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土壤、空气、地下水和空气多种环境介质产生影响的生态损害费用合计901.09万元,但评估单位对相关被告人在侦查期间提出的采用处理成本等数据有错误、计算结果不准确等意见未作出有效解释,该评估报告结果作为本案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参考为宜。
8、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余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信。
为保护环境资源,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季自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折抵的十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二月三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吴玉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樊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折抵的二日,即自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孙佳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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