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季自华等六人污染环境罪判决书(4)

2023-06-17 来源:飞速影视
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冯保全等人将西厂区转移到东厂区的5875吨废水排放至厂区内的清下水道再流入厂区外的八中沟。经检测,辉丰公司西厂区留存的废水中检出甲苯、2,4,6-三氯酚等有毒物质。
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07年对辉丰公司西厂区咪鲜胺、5-氯-2硝基苯甲酸甲酯、氯氟环丙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监测报告中,废水收集池出口监测甲苯的日均值为63.7mg/L。
2、2014年夏天,辉丰公司东厂区6车间生产稀酰马林产生的废水送至该公司7车间耙干后,灌入吨壶堆放在7车间旁边场地上。被告人吴玉峰安排冯保全将这些废水偷排掉,冯保全经朱成杰同意,与姚某一起将吨壶内的废水排放至厂内的清下水道再流入厂区外的八中沟,至少偷排1000吨废水。经检测,辉丰公司耙干前、耙干后的废水中均检出挥发酚、二甲苯等有毒物质。
3、2014年,被告人吴玉峰、孙佳庆、朱成杰等人设置暗管,将辉丰公司东厂区环保车间硫酸镁池等处理废水的池子连接到厂区内清下水道。2015年,被告人冯保全利用暗管将硫酸镁池、雨水收集池等池子的废水偷排至厂区内的清下水道再流入厂区外的八中沟。经检测,管道中积存的废水、半固态物中检出甲苯、2、4、6-三氯酚等有毒物质。
案发后,被告人樊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关于辉丰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及评估报告,认定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1072.11万元,其中偷排有毒有害废水对周围地表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土壤、空气、地下水和空气多种环境介质产生影响的生态损害费用合计901.09万元,检测费51.02万元,评估鉴定费120万。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挥发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2.0mg/L,甲苯为0.1-0.5mg/L,二甲苯为0.4-1.0mg/L,2、4、6-三氯酚为0.6-1.0mg/L。
上述事实,有各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徐某乙、智某某、任某、韦某、姚某、施某等人的证言,排放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施工合同、记录,废水转移单、运输申请单,辉丰公司登记资料、相关人员任职文书、会办记录,环评文件,监测报告,环保部门移交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相关单位工作记录,检测报告,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及评估报告,认定有毒物质材料,立功材料,发破案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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