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季自华等六人污染环境罪判决书(2)

2023-06-17 来源:飞速影视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被告人季自华、吴玉峰、樊建、孙佳庆、朱成杰、冯保全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爱东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相应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次,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辉丰公司西厂区(龙堤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但仍生产咪鲜胺及一些制剂产品,产生的废水运到东厂区(大丰港厂区)处理。由于通过合法途径无法及时处理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水,特别是西厂区运来的废水,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时任辉丰公司安环部总监被告人吴玉峰向常务副总经理被告人季自华请示偷排废水。被告人季自华同意后,被告人吴玉峰安排环保车间污水处理班班长被告人冯保全专门负责偷排,多次将辉丰公司东厂区吨壶内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内的清下水道流入厂区外的八中沟。2013年7月份,被告人孙佳庆任安环部部长助理,被告人朱成杰任环保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被告人吴玉峰要求被告人孙佳庆、朱成杰配合被告人冯保全偷排废水。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时任辉丰公司环保总监助理的被告人樊建与时任辉丰公司环保部部长的吴玉峰向被告人季自华请示偷排废水,被告人季自华同意后,被告人樊建、吴玉峰安排被告人孙佳庆、朱成杰、冯保全等人继续偷排废水,一直持续至2015年年底左右。
2013年8月份至2015年间,共计排放西厂区转移到东厂区的废水5875吨至八中沟,排放稀酰马林耙干后的废水1000吨至八中沟,还利用暗管将东厂区环保车间废水池的废水偷排八中沟。经检测,辉丰公司西厂区留存的废水、辉丰公司耙干前、耙干后的废水及管道积存的废水、半固态物中均检出有毒物质。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各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辉丰公司暨被告人季自华、吴玉峰、樊建、孙佳庆、朱成杰、冯保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季自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玉峰、樊建、孙佳庆、朱成杰、冯保全系直接责任人,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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