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一个符号叙述学研究(6)

2023-07-07 来源:飞速影视
心理学家达马西奥也认为“大脑的故事没有讲述着,只有一个可以称为‘讲述者效应’(teller-effect)的东西,一个只能在叙事母体中出现并生存的自我”[转引自保罗·约翰·依金:《阅读自传时我们在读什么?》,《叙事》(中国版)第三辑,第67页]。也就是说,叙述者是自我的一部分,但是只能寄存于讲述之中,无法分离出来。
这个“自我组织”的理论,承认了叙述的发出者与接受者,是头脑的两个不同部分[对此,Solms提出生理学证据:大脑顶叶 (parietal lobe)受伤者,会不再做梦(Mark Solms,The Neuropsychology of Dreams,Mahwah NJ:Erlbaum,1997)]。任何叙述应当是一种符号传达,是一个主体把故事文本传送给另一个主体,但是在幻想、错觉、白日梦、梦境这样的自我符号中,是主体的一部分,把叙述文本传达给主体的另一部分。
因此,梦叙述是机制复杂的叙述,至少从追寻叙述者的角度来说是最复杂的。一方面,梦如看电影:梦者不是叙述者,而是受述者。梦叙述不是梦者的正常自我在起作用,而是自我的一部分主体(可以称为“心眼”)在感知。另一方面,我们又说自己在“做梦”,是因为梦的叙述者也在我们的主体之内:问题之复杂就在这里。在把这个复杂关系弄清楚之前,我们可以总结出梦叙述有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梦者不是梦的叙述者,而是梦叙述的接收者、感知者。梦叙述必然是这个主体单独接受,任何人无法代替或窥见别人的梦境。梦者只具有感觉到梦叙述的意识,因此梦者是梦叙述的受述者。通常梦者并未意识到自己处于做梦状态,有时候梦者感觉到自己在做梦 (在所谓“透明的梦”之中),但是依然无法控制这个梦中的任何情节,因为这部分意识只是梦叙述的受述人。这部分意识不可能用任何梦修辞改变梦叙述的内容。梦者醒来后对梦做二次叙述,只能是尽可能回忆并复述这部分意识的感知,而由精神医生来处理与第一层次的关系。因此有学者提出“我梦见”是自我矛盾的,应当改为“当现实之我完全让位于虚构之我时,后者感知到”。[高松:《梦意识现象学初探:关于想象与梦与超越现象学》,《现代哲学》2007年第6期。]
其次,梦的叙述源头,弗洛伊德称为“梦工作”(dream work)的梦意识,是梦者自身意识的一部分。因此,梦叙述是一种自身叙述,即意识的一个部分,把故事演示给意识的另一部分看。但是我们对梦叙述的发出意识了解最少,因为无法直接观察。弗洛伊德认为,梦的形成实际上是两种力量起作用的结果,一种力量择取了梦材料,另一种对这些材料进行处理。这一过程很像电影制作班子,对大量拍摄的材料所做的剪辑加工。其结果是梦者感觉到的梦或幻觉经常是扭曲的,不连贯的,使用了各种“修辞手法”,虽然不一定全都是弗洛伊德所说的“审查”压制过分暴露的性内容。一位梦者告诉笔者,她在某件广泛报道的公交车火灾灾难之后,做了一个恶梦,梦见自己落在燃烧的车里,但是燃烧之中,意识似乎跳了出来,从空中看到这辆燃烧的车,然后又回到车里,直到把自己吓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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