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死亡让医生争论不休?脑死亡困局谁来「解救」?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老公脑死亡十个月了,我该怎么办?」
「拔掉管子,让他体面地离去。」——这是知乎上的一个问答。简短,却震撼。
在我国医学理论界以及临床诊疗实践过程中,对于死亡诊断标准的探讨从未间断,关于脑死亡立法的讨论声此起彼伏,甚至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各门科学诸多方面的纷争与冲突。
时至今日,脑死亡在医学层面虽已有普遍的认知定义,并且已具备社会基础,即便看起来已经「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脑死亡立法,却依然像薛定谔的猫,充满不确定性。
「脑死亡立法时机已到。」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原院长、神经外科主任医师王英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表示,自己非常支持脑死亡立法,因为在临床上,脑死亡之后仍然靠机器维持,并且无法自主呼吸的病人不在少数,这部分病人很容易被确认为脑死亡,只要撤下相关维持生命体征的仪器,就会停止心跳和呼吸。
尽管他们在治疗上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但由于很多家属抱有「亲人能活多久活多久,无论花多少钱都愿意」的心态,这部分患者会因此在ICU中再维持一段时间,而这样最多只能「维持」几个月,但却要花费大量金钱。「脑死亡患者的护理工作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家属不能参与,因此也占用并且浪费了有限的优质医疗资源。」王英说。
除了与家人深厚的感情之外,也有少部分家属希望患者活着,是为了钱。王英坦言,比如公费医疗的病人,家属不仅不会负担太多的诊疗费用,还能按月领取病人的退休金,这亦是阻碍医生宣布脑死亡患者已经死亡的「绊脚石」。
当生死和金钱在这里直接挂钩
目前,美国、印度等13个国家已将脑死亡立法,韩国、泰国等35个国家在临床实践中将其作为死亡依据。临床上对于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永久性丧失,最终必致死亡的病人,称之为脑死亡。脑死亡/神经病学标准死亡(BD/DNC)的观念首先在1959年被接受,随后在1968年首次发表的临床定义中被描述为「脑死亡」,通常被称为「哈佛脑死亡标准」。从那时起,世界各地批准和修订了许多其他指南和方案,各大医学团体、主要宗教组织普遍接受。
香港护理专科学院 ICU院士、香港明爱学院健康科学院副教授陈永强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透露,自1970年代,香港地区在患者脑死亡方面开始遵循沿用至今的标准,是由英国皇家医学院在1976年发表的。此外,香港危重病医学会(HKSCCM) 在其2009年及2015年的两版指南中亦提到,关于脑死亡的检测和判定,在香港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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