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死亡让医生争论不休?脑死亡困局谁来「解救」?(2)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陈永强说,在香港,患者是否被证明有脑干死亡,全部由有经验的ICU医生、及神经外科医生来确认,医护人员在病人床旁对其进行颅神经检测和对疼痛反应,并查看病人脑干功能和呼吸功能,查看是否有呼吸能力和瞳孔散大等。如果相关检测显示患者出现脑死亡,在检查约1个小时之后,会再进行相同的检测。若两次结果相同,便确认患者脑干死亡,宣布患者已经死亡,并写下脑死亡时间在病人记录上,而不是依赖患者心跳停跳去确认死亡。因为脑干死亡的患者心跳最后也会停止,已经没有再抢救成功的可能。
陈永强说,通过脑干死亡、而不是心脏停跳确认一名患者去世,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可以让患者死得更有尊严,避免了脑死亡之后继续通过仪器维持生命体征,但身体机能继续恶化,从而减少家属的照护压力和内心的痛苦;
第二,可以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让那些很贵的仪器能去用来救治那些有希望救治的病人;
第三,有助于器官捐献,因为器官移植需要功能正常的器官。证明了脑干死亡,就可以把病者直接推进手术室去拿下器官作为捐献,而不需等待心跳停止后才进行。心跳停止后,那些器官已经缺血及失去功能。
随着医学发展,病人的许多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先进设备维持。但如果脑干发生无法逆转的结构性破坏,就算用先进的仪器维持心跳和其他器官功能,也无法挽救患者生命。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王岳告诉健康界,脑死亡诊断标准是比传统的、或者混合标准死亡「更科学、更尊重人格」的方法。
不难看出,脑死亡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已经被论证充分,但依然不乏相左的观点:即使脑死亡诊断标准与传统死亡判定标准相比,的确更为科学、客观、合理,但若贸然用脑死亡诊断标准与判定方法代替传统死亡诊断标准,或者进而对脑死亡诊断标准进行立法,单纯把个体客观的生死问题付诸于法律的明文条例。这种做法,或许并不明智。
王岳对健康界表示,脑死亡立法已经被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纳,脑死亡是标准的死亡标准。而中国早期就有不少医学界学者提倡脑死亡立法,但脑死亡立法在我国一直处于社会共识不充分的状态,所以产生了一些争执。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点在于,由脑死亡引起的一系列伦理道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依然客观存在。
传统死亡标准,是把心脏作为机体生命中枢的逻辑结论,心搏、呼吸、血压的停止或消失,接着是体温下降。但随着生物医学的不断发展,传统死亡标准的判定不断受到挑战和冲击。比如一个人被判定为脑死亡,其亲属为救人而做出捐献其器官的决定。这在当下,尤其是并无明文条例明确脑死亡即为死亡的中国,依然被持传统道德观的众人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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