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死亡让医生争论不休?脑死亡困局谁来「解救」?(6)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2012年原卫生部委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成立了「卫生部脑损伤评价中心」,现更名「国家卫生计生委脑损伤评价中心」,负责脑死亡标准修订及相关医疗人员的培训等工作。2013年,该中心在《中华神经学杂志》上发布了《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以及《脑死亡判定标准及技术规范(儿童质控版)》。从此,中国有了第一个脑死亡判定的行业标准。
早在2018年,陈静瑜在彼时提出的「关于脑死亡立法的建议」就得到了回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回函中表示:「我们认为,在法律中对死亡标准进行定义和表述,很有必要。我们赞成您的建议,不一定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可以采取二元死亡的标准,在现行法律中增加脑死亡和心死亡的规定,给死者家属一定选择权。建议有关方面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时予以认真考虑。」
既然技术层面没有卡脖子的问题,前述数据亦证明公众的接受程度在逐年提高,甚至得到了官方回复,已经「万事俱备」,为何「东风」迟迟不吹?这中间的阻碍和困难到底在哪里?
王岳告诉健康界:「目前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是要制定专门的脑死亡法律,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标准是一个技术标准,不需要立法。即不需由国家立法机构来制定,而是由行业和自治组织,以及行会出台相关技术。从这个角度来看,后者观点目前更被接受。」
在他看来,脑死亡虽然涉及一个死亡标准问题,但它会影响公民的很多民事权利,按照《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因此,通过人大的立法会更好一些。
还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应该建立一个跨部门的新的器官移植法。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器官捐献国,每年实现捐献6000余例,获取器官2万多例。王岳认为,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存在局限性,器官移植无论从它的供体获得,还是费用分担、保险等各方面,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应界定好捐献者、执行者、接收单位等各方的权责。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研究所所长、山东省眼科医院院长史伟云同样认为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存在局限性。他表示,「该移植条例没有具体的上位法律作为制定依据。没有法律作为行为依据,我国遗体(角膜)、器官捐献工作就始终得不到全面的法律保护,就不能使捐献者、医生、接受者、医疗机构等各方权利主体享有明确、清晰、必要的权利与责任。今后即将实现的几十万、上百万的捐献行为,将始终‘带病’前行。我国完善遗体、器官和组织捐献立法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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