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析一起一房二卖起诉要回房款并追要房屋增值损失纠纷(3)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如此房因权属出现问题造成双方买卖无效,甲方如数退回收取乙方的全部购房款,乙方将房屋完好的交还甲方。自本日起此房的居住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此房发生的不可抗拒因素如拆迁、灾害损毁等情况造成的受益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待产权证办理后国家政策允许过户时,甲方负责完成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备忘录落款处有赵某聪署名,并加盖有“A公司合同专用章”。《收据》显示签署于2003年3月1日,收款单位加盖有“A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并由“A公司”署名,收款金额为225000元。

房产律师解析一起一房二卖起诉要回房款并追要房屋增值损失纠纷


赵某哲向本院提供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系本院针对赵某聪于2017年起诉A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于2018年5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双方就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即上述《租房协议》《借款协议》《备忘录》)有效。本院于该案审理中另查明,赵某聪因未能取得一号房屋产权,曾于此前数次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均相应作出判决且发生法律效力,审理中查明了相关事实。其中,赵某聪曾于2015年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将周某辉作为被告、A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东城法院,主张通过A公司购买了周某辉名下一号房屋,要求确认与周某辉之间就一号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有效。第三人A公司未到庭,被告周某辉在辩称中否认与赵某聪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主张其已于2003年2月以210000元的价格,将一号房屋出售并实际交付A公司,后应A公司拟将该房屋再次出卖他人赚取差价的要求,为A公司出具了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公证授权书。
经该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包括:周某辉于2000年12月就一号房屋与单位签订《公有自管住宅楼房买卖合同》,后于2004年4月28日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4月14日,周某辉委托A公司全权代表出售一号房屋相关事宜,包括签署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交纳相关税费、协助办理贷款及银行转款、办理物业交割及验收、代收房款等一切相关事宜;2006年5月11日,A公司与齐某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一号房屋以26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齐某君,后齐某君取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2015年7月29日,齐某君就一号房屋另与孙某鹏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孙某鹏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周某辉确认A公司曾带赵某聪看过一号房屋;A公司于2003年3月1日将一号房屋交付赵某聪居住至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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