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析一起一房二卖起诉要回房款并追要房屋增值损失纠纷(4)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后该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主要以上述协议为赵某聪与A公司签订,且赵某聪未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系接受周某辉委托进行房屋买卖行为为由,驳回了赵某聪的诉讼请求。同年,赵某聪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将周某辉、齐某君作为被告诉至东城法院,赵某聪要求确认周某辉委托A公司与齐某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主要理由为周某辉与齐某君在此房屋买卖中均恶意侵害其合法权益。周某辉与齐某君在辩称中均否认赵某聪与周某辉就一号房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不存在恶意。该院就该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案件查明事实相同,后于2016年9月民事判决书,主要以赵某聪的请求缺乏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同年,赵某聪还以孙某鹏、齐某君为被告,向东城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主要以孙某鹏、齐某君恶意串通虚假买卖一号房屋为由,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该院在审查中除查明与前述案件相同事实外,另查明齐某君将一号房屋出卖予孙某鹏,孙某鹏通过银行支付齐某君房价款240万元并缴纳契税24000元,孙某鹏于2015年10月21日将户籍迁入一号房屋。后该院以赵某聪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两部分证据证明,赵某聪与A公司就一号房屋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赵某聪实际支付A公司购房款225000元,且实际居住使用一号房屋至2015年的事实,还证明A公司于2006年另将一号房屋出售予齐某君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事实。
赵某哲向本院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两份,一份显示齐某君于2006年5月22日取得一号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57.30平方米),另一份显示孙某鹏于2015年8月3日取得一号房屋的产权。该证据证明,一号房屋经“一房二卖”出售并过户予齐某君,赵某聪已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经本院询问,赵某哲述称赵某聪一家人自2003年3月至2015年8月一直居住于一号房屋,直至2015年3月因陆续有人到家中看房,才知道房屋被交易的事实,对房屋此前取得产权等事实并不知情。A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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