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析一起一房二卖起诉要回房款并追要房屋增值损失纠纷(5)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另查,赵某聪于2020年7月20日去世,赵某哲系赵某聪与前夫赵某林所生育独子,双方于2002年12月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聪之父母均先于赵某聪死亡。
裁判结果
一、解除赵某聪与A公司就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名为《租房协议》《借款协议》及《备忘录》);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A公司返还赵某哲购房款225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A公司赔偿赵某哲房屋差价损失2175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根据赵某哲提供的证据,可确定赵某聪生前就一号房屋与A公司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赵某聪支付了约定购房款,一号房屋亦实际交付赵某聪居住使用。根据双方约定,A公司负有在“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后国家政策允许过户时”负责完成过户手续的义务。但根据法院先前针对赵某聪数次诉讼审理并判决所查明的事实,一号房屋在出售并交付赵某聪使用后,已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后另经A公司A公司出售予齐某君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齐某君后再将该房屋出卖予孙某鹏,产权亦转移至孙某鹏名下。在赵某聪数次诉讼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未果后,一号房屋产权已无法办理至其名下,其房屋买卖合同之目的已无法实现。
根据一号房屋原产权人周某辉于先前诉讼案件中的陈述,其在赵某聪与A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先将一号房屋出售并交付A公司,后应A公司拟将房屋再次出卖他人赚取差价之要求,为其出具公证授权书的事实,周某辉另确认A公司曾带赵某聪看过一号房屋的事实。该事实与赵某聪主张与A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相对应,与A公司另将一号房屋出售予齐某君,以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名义受托办理相关出售、过户手续的事实并不矛盾。故一号房屋先后两次被出售予不同的买受人,A公司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对于一号房屋已过户至他人名下,导致赵某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赵某哲要求解除赵某聪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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