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亲属人身相犯的情况应受到何种惩治,相关法律有哪些?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唐时期亲属间的犯罪规定,由于《唐律疏议》的完整保存而得以查询。《唐律疏议》的制定“它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封建法律理论之大成”具有分水岭的意义,同时在总结发展前律文的基础上,将宗法关系的维护以律文的形式具体化。
“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的维护,在亲属犯罪问题的相关规定中进一步体现,因此,在唐律中,亲属人身相犯问题的规定较之前更加系统化、具体化。
亲属间人身相犯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唐时期的完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亲属范围的系统化(较五服制度有所改变)、亲属犯罪种类的固定化、亲属犯罪刑罚的规范化。
在魏晋时期,已经将抽象的“礼”进一步具体为法律原则,强调亲属间应遵守的礼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后在隋唐时期,更重视“礼”的作用,提倡“以德代刑”,当然,这并非不重视法律,相反,其结果则是将礼制思想具体化为法律条文,以维护法律来强调礼制,唐律综合前期律文制定与礼制结合的趋势,最终制定了《唐律疏议》。
自唐以后,中国传统法律的律文体系及主要内容基本上没再发生大的变动,“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其中亲属人身相犯犯罪的规定也基本定型于此时期,因此,本部分将唐律中的亲属人身相犯相关规定详细说明,与前朝时期的规定作对比的同时,也更便于突出后期各个朝代亲属人身相犯相关律文的发展变化情况。
唐律中的亲属犯罪规定,以“准五服以制罪”为原则,律文中亲属人身相犯所关涉的亲属范围不再局限于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子孙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夫妻等期亲亲属,而是开始系统的依据服制所代表的的亲疏关系来定罪处罚,区别缌麻、小功、大功、期亲亲属间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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