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亲属人身相犯的情况应受到何种惩治,相关法律有哪些?(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在律文以服制亲疏来判断亲属犯罪的轻重的时候,同时对丧服制度的亲属关系在法律中做了些调整,简单可概括为以下几类:

唐宋时期,亲属人身相犯的情况应受到何种惩治,相关法律有哪些?


其中母亲、祖父母的服叙虽为齐衰,但是法律身份同父亲斩衰一样;曾祖、高祖分别为齐衰三月、五月,在法律中享有期亲的身份;曾孙、玄孙本为缌麻亲,在法律中与孙子一样为大功;外祖父母为小功、夫之兄弟妻为小功、外孙及外孙媳为缌麻,在法律中与大功亲享有同样身份;同居继父服制中为齐衰不杖期,不同居继父为齐衰三月,在法律中分别改为小功亲、缌麻亲的法律关系,这些都是法律对于服制关系做的调整,其中不难看出,法律的调整是更贴近于实际生活关系的调整,虽然服制关系较为疏远,但是生活中所实际享有的亲近关系也是不能忽视的。
一、唐律中父祖与子孙人身相犯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中,子孙与父母、祖父母之间,往往将祖父母与父母同论,法律适用相同,于期亲亲属外单独规定。这一规定,明显轻于其他亲属之间的杀伤犯罪,同时,还会兼顾卑幼有无过错,进一步减轻。
父母、祖父母以刃故杀子孙者,徒两年半,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

唐宋时期,亲属人身相犯的情况应受到何种惩治,相关法律有哪些?


对于非血缘关系的嫡母、继母、慈母、养母,由于“情疏易违”,所以杀子者,在亲生父母本罪上加一等,如以刃杀子者,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徒三年,若因子违犯教令而杀之,即违犯教令以刃杀者,徒二年半,殴杀者,徒二年。
过失杀者,各勿论,“即有违犯教令,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亦无罪”。子孙之妇虽较子孙服制关系降一等,但在实际生活中与子孙一样与父母、祖父母有着亲密的联系,所以律文对尊长杀伤子孙之妇也做了单独的规定,由于没有实际血缘关系,惩罚比子孙较重,“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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