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亲属人身相犯的情况应受到何种惩治,相关法律有哪些?(4)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三、唐律中功亲及其以下亲属人身相犯相关法律规定
袒免亲,这一时期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律文中“玄孙既当袒免,自依凡人法”,可知,唐时期袒免亲的相关规定是依照普通人进行的,所以唐律中亲属犯罪中的亲属范围止于缌麻亲。
亲属间人身相犯中尊长犯卑幼的惩罚轻于凡人,即便是杀人行为中最为严重的“谋杀”,尊长谋杀卑幼,依照故杀罪减二等,拟以满徒,伤者,减一等为满流,若已杀,依照故杀法。
举重以明轻,则可知,在人身相犯中的其他尊长杀伤卑幼的犯罪中,刑罚不会重于此处谋杀的处罚规定。缌麻、功亲尊长殴杀伤卑幼,非折伤勿论;折伤以上,殴缌麻以下卑幼者,折伤减凡人一等,凡斗折伤为徒一年,减一等则为杖一百,依此类推,小功、大功递减一等;因殴致死卑幼者,缌麻尊、功亲尊均拟绞。
这是缌麻尊长和功亲尊长殴杀卑幼的基本刑罚规定,但是,在这一服制关系内,唐律中进一步区分了其中更为亲近亲属的规定,即从父弟妹(堂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堂侄、堂侄孙)者,尊长殴杀之,拟以流三千里,若以刃及故杀者,拟绞。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