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亲属人身相犯的情况应受到何种惩治,相关法律有哪些?(5)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卑幼犯缌麻、功亲尊长,若为“谋杀伤”,“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伤者绞;已杀者,皆斩”,这一规定适用于功亲以下,缌麻以上亲属,并且包括外姻有服尊,其中谋而伤者,分首从,“首处绞,从者流”,谋而杀者,不分首从,皆斩。
对于殴杀伤尊长的行为,律文规定中不仅区分了缌麻、小功、大功的不同处罚,而且兄姊与尊属也进一步区分:“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
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卑幼犯尊长的人身相犯规定,服制愈近,惩罚愈重,与上文中期亲伤重始论惩戒相比,卑幼犯尊长则在缌麻亲范围内,谋而伤者,便予以死刑。
服制更近的时候,进一步区别死刑方式,以示轻重,最终至刑无可加。卑幼人身相犯尊长的重惩规定,不仅体现在律文的直接规定中,还有相关律文中的减轻情形在卑幼人身相犯尊长的时候,也被限制。
唐律在斗殴律中规定了“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对于尊卑亲属之间的两相殴伤的情形,后文也做了另外的说明“据服虽是尊卑,相殴两俱有罪,理直则减,法亦无疑”,但是这种适用是有条件的。
在卑幼殴伤尊长的时候,因为尊长殴伤卑幼的律文中规定,如期亲尊长只有在致死卑幼的时候,才予以定罪,本就是无罪,即使先下手也不定罪,更何况卑幼还殴的情形呢,因此,即使是后下手“理直”者,也不能直接适用此律,“罪既不合两论,理直岂宜许减?举伯叔兄姊,但殴伤卑幼无罪者,并不入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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