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亲属人身相犯的情况应受到何种惩治,相关法律有哪些?(6)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四、唐律中夫妻之间人身相犯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之间的人身相犯,夫为妻纲,在服制中,“夫”的地位于“妻”而言,相当于长幼,夫殴伤妻的犯罪,适用尊长犯卑幼的基本原则,轻于凡人的规定,“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故得减凡人二等”,对妾的殴伤,惩罚更轻“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
但是在致死妻子的时候,又不是一味的减轻,“死者,以凡人论,合绞。以刃及故杀者,斩。……过失杀者,各勿论”,与上文服制亲属比较,夫妻间的人身相犯规定,较缌麻亲为重。
妻子与本宗亲属间的人身相犯规定也与凡人不同,对于夫家同辈份的弟妹而言,其处罚难以尊卑论“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其后疏议中解释道:
“叔嫂不许通问,所以远别嫌疑。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者,礼敬顿乖,故‘各加凡人一等’”
从中可知,重于凡人的处罚,是为了家族内利于和谐的礼数。对于殴伤夫家卑属而言,则适用尊长犯卑幼的处罚与夫同,依据不同的服制关系,分别定罪,“殴伤卑属,与夫殴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妻”,若是妾犯此殴杀卑属的罪行,则以凡人论。
这一时期,妻犯夫的处罚,情节轻微的情形,如:殴而未伤、过失杀伤等情形,与卑幼犯缌麻尊属同。
妻子谋杀伤丈夫,谋即斩,殴夫者,徒一年,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但是,如果情形严重者,则处罚直接加重“殴伤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
死者,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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