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亲属人身相犯的情况应受到何种惩治,相关法律有哪些?(3)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而对于殴杀伤子孙外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死者,绞”,惩罚更重。
外祖父母虽然服制较疏,但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紧密关系,律文予以单独规定,卑幼谋杀外祖父母者,与期亲尊长一样,但谋即斩。
对于子孙殴詈祖父母、父母者,绞,其中殴者,皆斩,过失杀伤者,徒三年,过失杀者,则流三千里。妻子的服制于夫之亲属而言,降一等,因而律文规定的处罚整体也是降夫一等,其中谋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与期亲尊长一样,但谋即斩。
而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并且需要须舅姑亲告,始定罪,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伤者徒二年半,过失杀,徒三年。对于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诸妻殴詈之,分别减夫犯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各斩”。这规定仅适用于妻,“妾犯者,不减”。
二、唐律中期亲亲属人身相犯相关法律规定
亲属为服制中的至亲亲属,范围较窄,期亲卑幼包括长子、长妇、嫡孙、众子、弟、妹、亲侄、在室侄女,对于期亲尊长殴杀期亲卑幼的律文,殴杀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勿论。
疏议中亦有说明“其殴亲侄、弟妹,至死然始获罪,伤重律则无辜”,只有在期亲卑幼死亡的情形下,才始获罪。谋杀期亲卑幼则依据尊长谋杀卑幼的基本律文处罚“合徒三年;已伤者,流三千里;已杀者,依故杀法合绞之类”。
卑幼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伤与否,但谋即斩。
期亲属间殴杀伤尊长,规定与功亲以下亲属一样分为两个层次,其中殴同辈之兄姊者,徒二年半,殴至伤者,加一等,徒三年,造成折伤情形的,流三千里,刃伤及伤重至笃疾者,拟绞,致兄姊死亡者,皆斩,有詈骂兄姊者,杖一百;对于尊属之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殴杀伤之,则在上文基础上各加一等。过失杀伤期亲尊长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若本杀伤罪为死罪,减二等为徒三年,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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