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机制,是现代人的自然法则(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以愤怒为例,在不知其原因——愤怒产生的处境时,它激发不了同情,“大自然似乎教导和劝诫我们不要轻易蹈入愤怒之情,在知晓其起因前,宁可使我们倾向于反对这种激情”。即使对于对方的高兴或悲伤的同情,在知道原因或真切进入对方的境遇前,我们的同情仍是显得不够真切的。

“同情”机制,是现代人的自然法则


《老友记》(Friends Season) 第一季(1994)剧照。
对于斯密的同情来说,情感产生的前提不是当事人本身表现出来的情感,而是当事人所在的处境。在极端情况下,对这种处境的认知甚至能使旁观者产生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暂时未能产生的感情。例如对于患病的孩子,母亲基于对其处境的想象而感到悲伤和无助,但由于缺乏思想和远见,身处其中的孩子自己或许没有什么悲伤之感,只是感到不舒服而已。这时,虽然母亲基于想象而产生的情感和孩子实际所表现出来的情感不一致,但斯密认为该母亲还是产生了同情。
斯密强调同情对情感得以发生的处境具有依赖性,这表明斯密美学讨论的审美情感是受自然法则支配的情感。通常来说,人们倾向于认为,在同样的自然处境中,不同个体所产生的情感各有差异,情感与情感似乎没有可通约性,不过这不符合斯密哲学对情感的认知。
当不同个体位于相同的情感处境中时,由于受相同的情感生成机制的制约,不同个体产生的情感从理论上说会大同小异,然而不同个体在相同的处境中产生的真实情感却并不总会如此,二者的差异为斯密哲学的同情提供了进行比较的基础。把当事人和旁观者置于相同的自然处境中,发掘二者在相同的处境中、受相同情感机制的制约所产生的情感的异同,构成了斯密美学和道德学说所讨论的合宜点的基础。无论斯密的理论后来演变得多么精致,同情得以产生的基本前提始终是当事人的处境,更确切地说,是位于同一处境之下且能制约当事人和旁观者的具有同一性特征的情感机制。

“同情”机制,是现代人的自然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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