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照|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与法律协同规制(6)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上述问题的实质是双方对会计差错是否重大和采用追溯调整法是否妥当有所争论。殊为遗憾的是,由于法官在会计专业领域的不足,法院有所忽略对此进行审查。
2.对损益的影响留存收益化短视且“一刀切”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使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时,涉及损益类会计科目的,由“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代替,最终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一会计处理方式的设计初衷在于尽可能避免会计差错更正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这一做法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也给了公司通过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以前年度净利润的机会,而财务分析和预测往往不限于使用当期财务指标,还包括使用前期财务指标,比如收益法需要多个年度的净利润指标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不少公司为获得预期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煞费苦心地通过会计差错更正,使得每一个年度的净利润符合要求。或许,这正是会计差错更正被滥用的深层次原因。此外,会计准则对重要的前期差错不分具体情况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如果重要的前期差错是少计费用、多计收入即增加产生差错年度的利润,则调减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而不计入发现当期的利润,将会使该笔利润的应调减数在任何会计期间的利润表得不到反映,为一些企业制造当期虚假利润提供机会,有违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简言之,通过自我决定差错发现期间和追溯调整期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对前期净利润的影响,使得会计差错更正可以逃脱会计准则对会计差错更正可能施加的约束。在过分关注净利润、收入增长等财务指标的市场投资者眼中,谁又会真正关注会计差错更正如何影响净利润?
当然,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规制价值不容抹杀,因为我们可以借助会计准则了解到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处理流程和结果的全过程,以及洞悉背后隐藏的财务舞弊现象。
四、自治导向与强制性信息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法律规制路径
除《第28号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对会计差错及其更正进行具体规定外,我国法律规范之中再难见到“会计差错”或“会计差错更正”之类的字眼。由于只有以财政部令形式发布的基本准则才是规章,而具体准则充其量只是规范性文件,其地位还低于规章。因此,作为具体会计准则的《第28号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仅是规范性文件。尽管会计准则越来越具有法律规范的色彩,但它毕竟不是法律规范,而是一套涉及专业事项的技术标准。因此,本文所说的法律规制不包括会计准则的规制。目前,我国对会计差错及其更正的法律规制主要指公司法规制路径与证券法规制路径,是一种强调自治导向与信息披露的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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