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王振华更无耻的,是律师的无底线辩护(1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再看同案人供述。案发后,中间介绍人周燕芬主动投案自首,交待了一切罪行。法院最终认定周燕芬是自首行为,这意味着她不但是主动投案,而且是如实交待,没有翻供。周燕芬不是受害人的母亲,而是作为王振华的同案犯,也是他的情妇,其行为贯穿了王振华和受害女童之间的逻辑,其证言的证明力是比较大的。而且,王振华为此事两次主动转账给周燕芬10万元,更进一步佐证了真实性。
再看视听资料。周燕芬带两个幼女进入五星级酒店后,王振华进入酒店和房间,这在证据种类里属于电子数据。房间内虽然没有监控,但外部监控视频能证明王振华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而且具有客观性。那么就要看合理怀疑,是否存在王振华花10万元找小女孩促膝谈心,传递正能量的可能性?王振华本人辩解没有猥亵,是否存在合理性?如果冤枉他,那在房间里他有可能对小女孩做什么合法的事情呢?
最后再看司法鉴定。上海的司法鉴定结果是女童处女膜破裂,构成二级轻伤。但这个证据也是争议最大的。辩护律师就是拒不承认这份鉴定结果,甚至质疑是旧伤,与本案无关。律师说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但是,这个所谓的“结论”,并不是鉴定意见,只是某些专家的个人观点,连证据都算不上。而且,如果二级轻伤没有推翻,那我认为这属于情节恶劣,五年不算顶格,而是太轻了。
两位律师早年名动江湖,见过大世面,代理过的案件也都是热门案件。但我作为一位刑辩律师,也不大理解他们介入本案的目的,是真的为了辩冤白谤的正义而战吗?
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即使罪大恶极,也应当获得公平公正的审理。但我认为最基本的前提,应该是尊重证据,尊重事实,也尊重法律精神。这个现实社会,谁拥有财富,拥有社会资源,就可以获得更好的法律服务。但我们学习法律的初衷,并不是为有钱人服务,而是要为公平正义服务。难道不是吗?
我不知道,陈大律师在“声明”中指出“被告人从来没有认供”是想表明本案零口供吗?但被告人是否有认罪供述,根本不影响定罪啊。这也正说明本案中不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吧?然后,陈大律师是如何得出“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这样的结论的?即使是被告人本人说的,那也不一定代表就是事实啊?你又没有几十年陪伴左右,对其生活细节实行全程监控,更无从得知其内心是否龌龊,何必把话说得这么满?辩护律师又是怎么从“被告人进房间与被害人独处时间是13分钟”得出作案时间仅有五分钟,依据是什么?就算5分钟,不足以构成猥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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