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王振华更无耻的,是律师的无底线辩护(9)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是否有强奸情节,目前案情不清楚,无法判断,因为要看全案证据,尤其是被害人的证言是如何描述的,(未成年人的证言,是有一定的证据效力的)。本案审判长答疑中说,不存在性器官接触,相关司法鉴定佐证了这一事实。本案被告人是非常成熟,有丰富社会经验,一般不至于直接认重罪。就是否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从辩护人发表的声明看,上海的司法鉴定结论是,阴道撕裂二级轻伤成立的,但辩护人提供了其他法医专家的专家意见认为证据不足。
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无罪理由是,彻底否定富豪有猥亵的情节,因为毕竟是私密空间,一对一的证据,所以,从辩护人的声明看,富豪是彻底否定有猥亵情节,就是一个陌生的怪蜀黍,对一个陌生小女孩的正能量交谈了,从最后法庭没有采信他的说法,也很正常。13分钟,花那么多钱(给周燕芬10万元),通过一个中间人,(另外一个同案人,根据法官答疑,估计周的说法和王不一致),就和一个素昧平生的小女孩,跑到封闭空间,就是为清谈几句,何不去酒吧呢?一杯啤酒,两厢情愿。
富豪辩护人陈律师认为,本案不存在阴道撕裂这个事实,他不承认这个鉴定结论,他的声明中说,如果有阴道撕裂,他也认为该判五年以上。这个观点,倒是和认为法院轻判了的人是一致的,毕竟法庭最后认定上海的法医鉴定结论成立,合法有效。照这个逻辑,似乎双方都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第二款,有其他恶劣情节,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法院认为,仅有阴道撕裂轻伤二级,不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因此,法院的观点和双方都不一样。也不能说法院的观点错了,毕竟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没有任何司法解释,法官当然是有权解释法律的。当然,换一个法官,也可能认为这个构成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因此,理论上,法官确实有很大权力的。实践中,这个权力属于谁?可以写博士论文,而且不能发表。
这个案子中,比较有意思的是律师伦理,到底律师是否因为富豪的律师费,出卖了良心。法治常识,不管多么臭名昭著的人,都应该有律师,因为司法制度设置,就是为了防止冤枉,因为很多当时臭名昭著的人,或许以后是清白的,当然也可能永远是臭名昭著的。
律师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兼听则明。但可以请律师,和律师作无罪辩护,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律师自己根据法律和良知,作出判断,如认为王振华说的,就是聊聊天,有合理之处,而且,其他证据也可以作印证,做无罪辩也是可以的。因此,有罪辩,无罪辩,是要根据全案证据权衡,如果尚在辩护人自由裁量范围内,是无法苛责的,但如果,全案证据都指向,富豪和小女孩清淡十几分钟,纯属扯淡,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那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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