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亲属之间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本文作者:小安,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原在北京市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后转行律师。
安按:
关于具有特殊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房屋合同纠纷,因房价的暴涨,加过户行为多在隐秘条件下完成,并未取得利益相关者的一致同意,从而产生纠纷。经查阅相关案例,特摘录以下四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生效判决,希望读者能有所收获。
总结而言,类似案例中,原告以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以被告方未迟延交付购房款主张解除合同是否能得到支持,关键在于:1.合同的真实意思是否系房屋买卖合同;2.若被告无法证明系赠与合同,无证据推翻系买卖合同,则要考量被告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1
董某因与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3286号
背景介绍:
原告胡某与被告董某的母亲车某于1988年10月17日结婚(时年被告董某16岁),两人均系再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胡某无亲生子女。2000年1月20日,原告胡某取得案涉房屋。随后,董某与妻子王某来京与胡某、车某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至2019年8月。
2017年8月16日,胡某与董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W394250),约定房屋价款为1332800元,将涉案房屋卖给继子董某。
裁判要旨:
被告董某与原告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董某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是至今未支付购房款,且其不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称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但是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赠与,故原告胡某现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胡某与董某的母亲车某于1988年10月17日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胡某无亲生子女。
2000年1月20日,胡某与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高井发电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8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随后,董某与妻子王某来京与胡某、车某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至2019年8月。车某无工作无收入。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